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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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31號聲請人 張基能 相對人 周鳳翔 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中關於「 周凰翔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鳳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譚系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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