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8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5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2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本件被告於
106年1月13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已於106年2月10日發現死亡等情,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106年4月6日新北峽戶字第1063892368號函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2、64、70至73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情事,自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