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11月間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59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3151、131
52、25330號、88年度偵緝字第1194號;最高法院案號:95年度臺上字第2247號),認兩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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