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速偵字第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虎豹天下」、「超級鑽石」各壹台(含IC板各壹塊)、賭
資新臺幣叁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虎霸」更正為「虎豹」、「五至一二○倍」更正為「五至一○
○倍」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連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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