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2月27日由本院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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