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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