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訴訟案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3月
12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前述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