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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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炎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1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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