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高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7,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