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任克言 被告 林圓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