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1號
原 告 魏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麗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未據繳納裁判費、未陳報被告住居所等起
訴不合程式或其他要件情形,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宜補字第
232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
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