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勞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勞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閻廷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凱億通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主事務所係在
桃園市平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
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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