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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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日期應補充為「97年9月30日」),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