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丁○○○
丙○○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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