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一號),並經檢察官擴張事實(即移程序,並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癸○○曾因二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七月,於民國(下同)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又因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於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五月,定應執行刑二年六月,連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之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接續執行中。
一、癸○○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騎乘MKQ-三五二號機車,乘人不及防備,搶奪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雲林縣二崙鄉安定村田寮二十四號處為警循線查獲。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移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後,檢察官擴張該部分事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決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此先行說明。
一、被告癸○○坦白承認上述事實,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及證人 賴宗麟 、 廖基宏 警訊筆錄所載指訴情節相符,且有飾金買入登記表三份在卷可資佐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二、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搶奪罪。被告搶奪物品的多次行為,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手法也相同,足以認為被告在第一次行為前,就有多次實施的概括犯意,是連續犯,應該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個搶奪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法官審酌:被告曾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可證,有多次財產犯罪紀錄,而本案的搶奪次數又是如此的多,如此的密集,惟其在偵查、審理程序中,坦然認錯、願意接受處罰,法官因此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至於扣案的口罩,並非違禁物,且業經被告於本案審理時表示拋棄,乃不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偵查起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交通工具│被害人│所得財物│├──┼──────┼───────┼───────┼───┼─────┤│一│九十二年五月│彰化縣北斗鎮東│MKQ-三五二│己○○│金項鍊一條│││二十三日上午│光里興農路旁│號機車│││││九時許│││││├──┼──────┼───────┼───────┼───┼─────┤│二│九十二年五月│彰化縣溪州鄉中│MKQ-三五二│戊○○│金項鍊一條│││二十七日上午│央路三段二0四│號機車│││││九時四十分許│巷二號前││││├──┼──────┼───────┼───────┼───┼─────┤│三│九十二年五月│彰化縣溪州鄉中│MKQ-三五二│辛○○│金項鍊一條│││二十八日下午│山路第四河川局│號機車│││││六時許│前││││├──┼──────┼───────┼───────┼───┼─────┤│四│九十二年五月│彰化縣北斗鎮光│MKQ-三五二│ 王彭淑 │金項鍊一條│││二十九日下午│復里復興路三七│號機車│真││││四時卅九分許│七巷口││││├──┼──────┼───────┼───────┼───┼─────┤│五│九十二年六月│雲林縣虎尾鎮林│MKQ-三五二│壬○○│金項鍊一條│││一日上午九時│森路一段郵局前│號機車│││││許│││││├──┼──────┼───────┼───────┼───┼─────┤│六│九十二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福│MKQ-三五二│乙○○│金項鍊一條│││一日下午七時│民路一二四號前│號機車│││││四十分許│││││├──┼──────┼───────┼───────┼───┼─────┤│七│九十二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光│MKQ-三五二│丙○○│金項鍊一條│││四日下午六時│復路與水源路口│號機車│││││十分許│││││├──┼──────┼───────┼───────┼───┼─────┤│八│九十二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西│MKQ-三五二│甲○○│金項鍊一條│││十二日上午十│平路與復興路口│號機車│││││時五十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