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人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6月6日之98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子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