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17號聲請人力勤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6月5日、98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 徐雅如 │聯邦商業銀│125,000元│98年2月5日│UA0000000│4個月││││行東門分行│││││├──┼───┼─────┼─────┼─────┼─────┼───┤│002│徐雅如│聯邦商業銀│125,000元│98年3月5日│UA0000000│5個月││││行東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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