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2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延長宣判期日,至98年1月12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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