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注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原告 王美足
李阿邊 即來得富商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譚雅蓁 律師被告 姜智諄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注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107年11月15日前,就被告所抗辯之105年8月份起至105年9月11日止之投注紀錄,製作明細表及提出手寫之記錄紙以供比對。
三、被告請於107年11月30日前,就原告所提出之投注紀錄,表示意見,並就有爭執部分提出證據以供比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