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木泉
原   告  劉志益
被   告  王文良
被   告  陳家榮
被   告  王亮元
被   告  陳子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光旭
被   告  陳永侃
被   告  陳以享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33元(計
  算式:【8.63X11700】+【8.86X11700】=204633,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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