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曾國能之年籍
資料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敘明足資特定被告曾國能之年籍資料與最
新戶籍謄本,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於法未合,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