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1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清峰
賴威丞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清峰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威丞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一、第2至5行「又被告賴威丞先後傷害告訴人 陳瑞鴻 之行為,係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之記載更正為「又被告賴威丞先後於109年3月2日、同年月16日之2次傷害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此部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因告訴人憨厚可欺,由江清峰強壓告訴人雙手,另由被告賴威丞徒手毆打致告訴人成傷,其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犯罪情節,智識程度(江清峰為國中肄業、賴威丞為國中畢業,均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531號被告江清峰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威丞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8樓(另
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清峰、賴威丞與陳瑞鴻自民國109年2月20日起至同年3月18日止,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信三舍10號房同房服刑,詎料江清峰、賴威丞2人見陳瑞鴻憨厚可欺,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109年3月2日18時許,在上址信三舍10號房內,假借按摩名義,由江清峰強壓陳瑞鴻雙手,再由賴威丞徒手磨搥陳瑞鴻胸部;賴威丞又承前傷害之犯意,接續於同年月16日14時許,在上址信三舍10號房內,假借鍛鍊體能名義,徒手毆打陳瑞鴻,並將陳瑞鴻摔倒在地;以上凌虐行為,致陳瑞鴻受有手臂瘀血、手指破皮、左、右大腿瘀血等傷害。
二、案經陳瑞鴻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江清峰、賴威丞於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陳瑞鴻之指訴與經具結之證述;㈢證人即同房舍友 郭宏偉 、 鄭盛文 經結證之證述;㈣陳瑞鴻家書、康健診所乙種診斷書各乙份、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看守所109年6月22日北所戒字第1090008134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某段時間各舍房人員清冊、收容人獎懲報告表、收容人談話筆錄、陳述書、新收(借提還押)受刑人內外傷記錄表、檢傷照片、就醫記錄、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9年7月6日北所政字第10900086270號函暨所附收容人獎懲報告表、監視器側錄影像畫面截圖等資料。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渠等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賴威丞先後傷害告訴人陳瑞鴻之行為,係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檢察官卓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