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債務人 蔡美怡 即 蔡美儀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最新租賃契約、租賃地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另一居住成員為何人,且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每月確實繳納租金8,000元之證明文件(如為現金交付,應提出每月提款如數金額之紀錄)。
3.提出104年6月至10月因車禍致嚴重手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明細。
4.說明債務人於103年間之租賃地與向朋友 高銘宏 承租之處所是否同一?為何出租人不同?又租賃地與聲請狀所載地址是否同一?
5.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起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
6.說明債務人如何父母每月收入狀況、是否請領退休金、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老年年金、國民年金等及其金額。
7.說明債務人給付母親扶養費之方式?如為現金交付,說明會面地點、交通方式,並應提出最近2個月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如客運或火車等購票證明);如為轉帳或匯款,則應提出最近4個月之存摺紀錄。
8.債務人於105年7月15-16日,投保於星奕企業有限公司,說明其工作內容、工作收入、何以僅短暫投保2日?並列入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