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