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1月2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本件主要爭點為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之權利人為何人。經查: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5月22日屆滿,聲請人自得於
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早已先報警,有警方受理案件登記表附卷可憑;本件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此外,亦無反證可認聲請人非權利人。
二、綜上,本件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股票98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5│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