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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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吳乾誠 訴訟代理人 吳明娜 被告 吳政雄吳也 繼承人 吳振之 繼承人
蔡吳文鶯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許吳勉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文欽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惠玲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穎榛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信儀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承軒 即吳也繼承人吳振之繼承人
吳誌峯 即吳也繼承人 吳昆之 繼承人
陳坤煌 即吳也繼承人 黃吳金枝 之遺產管理人
吳振文 即吳也繼承人 吳福來 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鵠帆 被告 林振宗 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吳振輝 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吳淑顏 即吳也繼承人吳福來之繼承人
戴文樟 即吳也繼承人 戴吳題 之繼承人
戴安順 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王戴金珠 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石枝 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阿桂 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戴阿專 即吳也繼承人戴吳題之繼承人
吳居住吳錐 之繼承人
吳居財 即吳錐之繼承人
陳吳碧珠 即吳錐之繼承人
孫文良 即吳錐繼承人 吳秀麗 之繼承人
孫純婷 即吳錐繼承人吳秀麗之繼承人
孫建君 即吳錐繼承人吳秀麗之繼承人被告 吳仁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各自具狀說明(一)陳坤煌即吳也繼承人黃吳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列為吳也之繼承人?(二)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1月13日發給之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各共有人權利範圍與登記簿謄本記載似有不符,若權利範圍已變動,請補正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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