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678號聲請人 陳惠珠
陳祥和 陳世軒 陳祥杰 陳柏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祥杰
唐娜 聲請人 陳熯培
陳熯彬 陳泳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素貞 聲請人 陳佳怡
蔡秉恩 蔡竣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宇翔
陳佳怡聲請人 陳芳輝
7號5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成年人(蔡秉恩、蔡竣安)之法定代理人蔡宇翔之印鑑證明。
(二)於聲請狀及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切結書上,補蓋未成年人(陳柏宏)之法定代理人唐娜、未成年人(蔡秉恩、蔡竣安)之法定代理人蔡宇翔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