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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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鄭百寧 相對人 黃淑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就訴訟費用諭知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4552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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