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告 邱美慧

被告 王金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金本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邱美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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