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上訴人 陳彥騰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 律師被上訴人 黃于瑞 被上訴人 劉文澧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家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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