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47號債權人 黃晟 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一松 、 林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就新台幣50,000元(民國109年12月26日匯款)及200
,000元(民國109年12月29日匯款)之匯款紀錄。因臺端所提出之匯款資料內,查無此二筆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