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債權人樂活城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建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
年7月1日」?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全部之規約影本。
㈢請提出洪主民為樂活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