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卿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繳款收據一紙合計10,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