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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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42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UNGKHUNKHAMCH
AOTHATCHAI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所載與護照姓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過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護照影本,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其上所載姓名為「MUNGKHUNKHAMCHAOTHATCHAI」,此與聲請人所繕打之聲請狀及本票上繕打之姓名皆不符)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MUNGKHUNKHAMCHAOTHATCHAI(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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