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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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4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晉安
翁培綾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係認被告何晉安、翁培綾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何晉安、翁培綾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第4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192號被告何晉安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居臺北市○○區○○路0巷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翁培綾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晉安、翁培綾於民國107年1月間任職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0樓之捷森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森公司),分別擔任業務、業務助理,於107年1月4日下午
4時45分許,雙方因與客戶報價問題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址開放型辦公室即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由翁培綾以「業務自己連英文都看不懂,是白癡嗎?」乙詞辱以何晉安;而何晉安則以「幹你娘機掰(台語),閉嘴。」辱罵翁培綾,均足以貶損何晉安、翁培綾之人格尊嚴。
二、案經何晉安、翁培綾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何晉安之供述。│被告何晉安坦承有口出「幹你││││娘,閉嘴。」等語;另指述有││││遭被告翁培綾辱以「業務自己││││連英文都看不懂,是白癡嗎?││││」之言語。│├──┼─────────┼─────────────┤│2│被告翁培綾之供述。│被告翁培綾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被告何晉安發生口角衝││││突,惟矢口否認涉有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說白癡這兩個││││字,伊僅係說伊沒有害被告何││││晉安報錯價,是被告何晉安自││││己看錯內容,被告何晉安就出││││言辱罵伊云云。另指述有遭被││││告何晉安辱以「幹你娘機掰(││││台語),閉嘴。」之言語。│├──┼─────────┼─────────────┤│3│證人即在場者 董希潔 │被告2人確有相互辱罵前揭侮│││於警詢時之證述。│辱性言語等事實。│├──┼─────────┼─────────────┤│4│證人即在場者 陳郁淇 │被告2人確有爭執及相互謾罵│││、 謝宜珮 於偵查中結│情況等事實。│││證述。││├──┼─────────┼─────────────┤│5│證人即捷森公司員工│被告2人確有爭執等情。│││ 楊淑芳 、 葉思賢 、許││││ 婕伃 於偵查中證述。││├──┼─────────┼─────────────┤│6│被告翁培綾107年2月│證明被告何晉安確有辱罵被告│││27日庭呈譯文及錄音│翁培綾之事。│││檔││└──┴─────────┴─────────────┘
二、核被告何晉安、翁培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檢察官黃秀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