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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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131號聲請人 梁春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吳招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自到期日起計算利息,依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影本二紙皆未載到期日。)
二、提出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