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1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告 易鳴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141元,及其中新臺幣202,774元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8,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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