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882號
原告 唐上瑞
被告 李學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ㄧ、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3月6日,因帳號輸入錯誤,誤將新
臺幣(下同)30,000萬元匯至被告申設之聯邦銀行帳號803-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為此,爰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ATM交易明細為證,並有聯邦銀行檢送之系爭帳號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為憑,是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