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16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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