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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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31日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序明。緣相對人乙○○於94年10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
18日至124年10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94年10月19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陳麗春 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銀行申請200萬元之借款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4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止共
3年,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又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尚欠本金1,455,32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本票、連帶保證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動用/繳款記錄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8月1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996│建│││311.47│10000分│││││││││││││之71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7│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8│││││││││││8│陽台│2│平│全部│共用部││1│9│中正西路178│北市文化│鋼筋混凝│3│││││││││││3││‧│方││分:文│││3│號6樓之1│段996地│土造、7│‧│││││││││││‧││1│公││化段80│││││號│層│9│││││││││││9││6│尺││2建號│││││││9│││││││││││9│││││;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