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黃明田 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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