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柳沃辰 被告 李鋒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