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吳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福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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