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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