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60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