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緯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豊宜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琇方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