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居無定所,於本案犯後逃亡數日始投案,又無固定工作,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7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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