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桃簡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峻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張峻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
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張峻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