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江志豪 被告 林幸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8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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