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1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1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1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1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1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1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2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92號原告林○妤(送達處所詳卷)法定代理人武○芳(送達處所詳卷)原告 邱耀震 原告 洪嘉成 原告 羅傑元 原告 徐芷萱 (原名 徐心妤 )原告 陳昱錚 原告 呂杰陽 原告 陳舒眉 被告 石宇辰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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